1、司法考试湖北省状元(449分)、中法网学员马建权说:“我以这套笔记来作为新的教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为这套课堂笔记都是很有经验的老师精心编著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很有针对性。”
2、司法考试江西省状元(431分)、中法网学员聂群生说:“正是这套《课堂笔记》,为我的司考成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它紧扣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详实且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却又重点突出,给我的司考复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学员武永萍:讲的透彻、明白,实用性强,应付考试可称为一套不可或缺的资料。
4、学员童振亚:《课堂笔记》内容详实、讲解透彻、重点突出,不仅对考生起到了授业解惑的作用,更能减轻广大考生精神上与体力上的双重压力,是一套不可多得的经典之作。
5、学员范玉兵:中法网产品值得信赖,我是中法网忠实的朋友,希望中法网越办越好。
选一套好书很重要
张济坤 ( 2005年司法考试全国第九名 成绩445分)
司法考试虽然不能称为大事业、大学问,我也不是成大事业、大学问者,也没有资格以一个成功者的身份对这三句话做任何的评论。但是对任何一名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对这三句话的体会会更深刻。在我的感受中,司法考试要取得好的成绩同样也有三个阶段。
当你决定参加司法考试的时候,你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这是最终取得好成绩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面对浩如烟海的复习资料,我选择了《中法网课堂笔记》。《中法网课堂笔记》是司法考试的专家老师精心编写而成,其中有老师的总结,老师多年来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老师辅导班讲课的精华。还有它在编写体例的统筹兼顾与重点突出方面的独到见解。相对于其他教材而言,它是一套立体的辅导用书,它不仅有对知识点的全面的分析与总结,而且在《民法》中附有案例,在《刑法》中重点、难点突出,《国际法》中的图表等等,都是对知识点的立体的诠释。种种的优点所在,正是我选择《中法网课堂笔记》的原因所在。
难 点 拾 碎
(选自《民法课堂笔记》) 1、学生提问:房地产商卖给我一座楼中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是特定物。在一座建筑中,任何一套房屋的空间位置都与其他各套房屋不同。
2、学生提问:某甲被某乙欺诈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谁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某甲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其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
3、学生提问:买卖不破租赁,是否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是。承租人的承租权(债权)优先于买受人的物权(所有权)。
4、学生提问: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是否为原始取得?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为拾得者并没有取得所有权,所以既不是原始取得,也不是继受取得。
5、学生提问:有时会考到地役权,请问: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相邻权是所有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邻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2)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的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的利用)。(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地役权的问题。(4)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需要约定。
6、学生提问: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适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出卖。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因此,丙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