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学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确是一个值得考生重视的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学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掌握行政法的核心。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行政法?行政法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它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相对于行政权而言,行政法具有三个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规范。但三个功能或者说价值之间并不是并行的,而是分层次的,其最高价值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可以说所有的行政法规范都是围绕着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展开的。
第二,行政法的规范对象。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因此,行政法分为三大部分,即第一部分是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组织法”,由于考试内容的限制,在行政组织法部分通常只考行政主体的内容;第二部分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具体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第三部分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及相对人在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制度,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监督法”或“行政救济法”。再加行政法基本原理部分,实际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共是四大部分,行政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这四大部分却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国家权力的所有特征。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等等。我们在分析案例时,往往首先需要判断其中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以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判断的依据就是它是不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运行,相对人有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或者特征。同时,行政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与其他国家权力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根据它行使权力的特点,行政法规范更多的是在效率和民主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或者说既要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又要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学习行政法,领会行政法的精神,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特点。
第四,行政法的考试重点。行政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考试中都是重点。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2004年的考试中,增加了《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行政法时,一定要注意这五部法律的学习。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重点注意《行政诉讼法》的原因在于,在我国除了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些内容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和丰富的原理、制度,就考试和命题而言,也比较具有规范性和依据性。《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部新法律,这部分的内容不仅丰富和具体,而且它对我们国家社会未来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必然地成为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的重点。当然,除了上述五部法典外,行政法原理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理解行政法其他部分不可缺少的基础内容,不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就无法理解上述五部法律的精神,无法掌握五部法律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杨秀清 中法网学校签约名师)
主管与管辖部分。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若干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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