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因未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而在司法考试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允许他们持所在院校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考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在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仍须提交本人毕业学历证书,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还清助学贷款,毕业证书被学校或贷款银行缓发(或暂扣),在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无法提交学历证书的,各考试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可同意其报考。报名时,须提交考生毕业院校或毕业证书保管部门(指贷款银行)开具的缓发(或暂扣)毕业证书的证明函和加盖公章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并向考生说明,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三、关于考生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试的特别提示:
1、考生要携带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考号。
2、考生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
3、考生必须在每一页答题纸下方指定位置写明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4、考生必须按照答题纸要求将相应的试题答题内容写在要求的答题区域。
5、答题内容写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在区域以外的答题无效。
6、答论述题时,应按照答题纸预留的稿纸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格。
7、答题纸不得折叠,不得拆散。
四、为缓解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补充不足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司法部进一步将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方范围扩大至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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