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论部分的重点与分论部分的重点之间的联系:
1、法条竞合关系,如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诈骗、抢夺、毁坏财物罪与其他包含盗窃、诈骗等相应方式的犯罪如贪污、职务侵占、伪劣商品等罪的区别。
2、数罪并罚问题,如想象竞合、牵连、吸收关系、结果加重犯,如盗窃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电力设备罪的竞合,伪造与诈骗行为的牵连等。这方面经常测试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如拐卖妇女又强奸的,暴力抗拒缉私、缉毒的,受贿又徇私枉法的,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保险诈骗又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
3、共犯关系,如盗窃、诈骗与窝藏、包庇罪、赃物罪的界限。
4、形态关系。常见罪如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问题。
一些属于“面”范围内的罪名,往往是因为与总论的点有关系而被测试。如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数罪并罚问题。
(二)常见犯罪类型的界限:
1、盗窃、诈骗、抢劫、杀人、伤害、绑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2、犯罪的转化,如盗窃、诈骗、抢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刑讯逼供、聚众斗殴等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定杀人、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与利用职务上便利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如盗窃与职务侵占、贪污罪的界限。
4、侵犯财产与侵犯人身交织的犯罪界限,如抢劫、绑架与杀人、伤害、敲诈勒索的界限等
(摘自阮齐林老师《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基础课堂笔记》)
法制史学科的复习问题的几点建议
《中法网法制史课堂笔记》作者 江兴国
就前两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制史部分的题型来看,都是选择题型。选择题型考的是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鉴别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在理解知识的时候注重把握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差别。我建议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注意各个朝代法律制度的变化,变化本身就是差别。对一个知识点不妨从4个方面去把握:第一、时间,可能是具体的年代,如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产生于1908年;更多的是某一事件发生的朝代,如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终结于隋唐。第二是制定某一部法律或实行某一法律原则、设置某一司法机构的人物、政权,如《法经》是李悝制定的,秋审是清代实行的,审刑院是宋代设置的等。第三是掌握某一概念或事件的主要特征,如《法经》由6篇组成,其贯穿全篇的中心思想或原则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明《大诰》的主旨是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国”,尤其是“重典治吏”的思想等。第四,是掌握对某一部法律或某一法律事件的历史评价,如《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性成文法典。“袁记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一部十分反动的法律。春秋决狱审判方式是对法制的破坏,是不可取的等。
至于外国法制史主要讲了三部分知识:罗马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罗马法,它毕竟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不妨将它同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主要是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律)对比着掌握,如将《十二铜表法》同《法经》相比较。对于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也可以将二者对比学习,因为二者的许多特点是相反的。这样就比较容易把握各自的特点。
总之,法制史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古今中外,内容比较庞杂。但又不是无规律可循,只有把握法律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才能够学习起来比较轻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祝同志们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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