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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彭生:民总夜话(4)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2008-7-4 10:34:51 点击:

      收养关系是合同设立还是登记设立?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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